
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裁减人员:
1.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
2.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;
3. 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,仍需裁减人员的;
4.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。
在裁减人员时,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,并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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