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。具体来说:
1.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2.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,原则上由其法人承担。
3. 如果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,那么这部分责任应由总公司来承担。
因此,总公司的债务应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,而不应由分公司来承担。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信息基于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条文,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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