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
1. 适用范围 :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。
2. 定义 :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后,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,行政机关协助双方解决争议的活动。
3. 调解组织 :
由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。
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调解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调解。
4. 调解人员 :
应具备法律知识、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。
由行政机关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。
5. 调解程序 :
申请调解 :合同双方书面申请,包含当事人信息、争议事项描述及调解请求。
受理调解 :行政机关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。
调解准备 :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准备工作。
调解会议 :在协商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,可面对面或背对背进行。
调解协议 :在听取双方意见后,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一致原则达成调解协议。
6. 其他规定 :
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,公平公正合理,不公开进行(除非双方同意)。
受理法人、个人合伙、个体工商户等之间的合同争议。
不予受理已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的情况。
以上办法旨在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,及时解决争议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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